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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营业执照应如何管理?
- 发表时间:2020-07-07 关键词:
为了正常发挥营业执照的作用,营业执照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其他单位无权颁发营业执照。
2、营业执照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或者毁坏。
3、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和出卖营业执照。
公司根据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应当经原登记发照机关同意并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登记发照机关的公章。其具体程序是:公司应向原登记发照机关提交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写明复印执照的用途和需要份数)、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等有关文件、证件,经登记发照机关审查同意后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登记机关公章,并注明提交单位和使用范围。否则公司不得擅自复印营业执照。
4、公司必须在公司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
公司必须亮照经营,即必须悬挂营业执照,这是一项强制性的规定。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司的执照应当悬挂在公司办公室或者销售部办公室内,以便进行业务往来;有营业门市的商业、饮食、修理、咨询、服务、建筑等行业的公司,其营业执照应当悬挂在店堂的明显位置;楼层式的大型商业企业,也可以将营业执照悬挂在办公室或者经理室内。
5、公司不得擅自变更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登记事项。
公司改变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登记事项,必须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注册机关收回原营业执照,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6、公司遗失营业执照,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向登记注册机关报告,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申请补领营业执照,应当向原登记发照机关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补领报告和在报刊上刊登执照作废的公告等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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